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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导读:银之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财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 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三天前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部、财务部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 束后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内审部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 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 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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