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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2 日采用现场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审 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6 月2 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6 月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 日9:15-2026 年6 月2 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9,874,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2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810,3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7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2,324,064,0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7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542,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9%。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40 万吨高品质纤维用煤制乙二醇项目的 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5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 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59,675,144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反对186,8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12,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369,342,963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

反对186,8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弃权12,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 年度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5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 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54,416,66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29%;

反对105,423,37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7%;

弃权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264,084,485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626%;

反对105,423,37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281%;

弃权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孔舒韫;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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