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恒誉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匹配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董事会专门机构。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 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津贴。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 年的董事会费中支出。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相关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构成,具体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基本薪酬的确定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能力、行 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挂钩,根据公司整 体经营指标的达成情况核定,并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 情况进行分配,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且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50%。
中长期激励系为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可实施股权激 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或任期激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 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 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 及市场水平的变化,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
第四章 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 方案。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应当确定当年薪酬基数、考核系数、评价办法等具体考核 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 将重点关注:
(一)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廉洁自律情况;
(四)员工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为税前收入,每半年度发放一次,由独立董事自行 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按年发放,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考核年度结束后发放。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考核,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绩效薪酬。
(三)长期激励按相关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
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可实行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4、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职责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追回 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长期激励收益:
1、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目 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