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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洋河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 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6 月3 日10: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 号,宿迁恒力国际大 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6 月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3 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3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9 人,代表股份 723,225,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8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1,240 人,代表股份347,917,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9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09 人,代表股份 1,071,142,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40%。其中,参与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06 人,代表股份 145,583,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

3、公司现任董事9 人,出席会议8 人,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因工 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常桂铷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决议:

1.00《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08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2%;反对3,059,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1,994,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2.00《2025 年年度报告 > 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14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2%;反对3,001,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弃权1,998,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

3.00《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5,861,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9%;反对3,36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1,913,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30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21%;反对3,367,63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2%;弃权1,913,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7%。

4.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5,831,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1%;反对3,23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3%;弃权2,072,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72,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17%;反对3,238,3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4%;弃权2,072,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9%。

5.00《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32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0%;反对2,896,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1,924,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63,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88%;反对2,896,27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4%;弃权1,924,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7%。

案》

6.00《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18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2%;反对3,022,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1,934,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26,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0%;反对3,022,73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3%;弃权1,934,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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