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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导读:海联金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 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 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七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 批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交易管理及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内行使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的审 定等。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牵头,开展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

公司资金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 交易计划的编制、可行性分析、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汇报等工作,并 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同时向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

公司上市核算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包括相关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的具体执行,以及与审计师的沟通等。

公司法务中心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供法律支持等。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 名义开设的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 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等。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由管理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 评估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小组及各子公司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10 年。

第十九条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六章保密管理和信息隔离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 《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业务模式、保值策略、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各个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中心负 责监督。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 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公 司发生损失的,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国家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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