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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盐田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 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 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

(一)战略导向与价值创造原则。薪酬分配紧密服务企 业战略,以价值创造为核心,建立薪酬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 的联动机制。

(二)市场化与差异化原则。对标市场,实行市场化、 差异化的薪酬分配模式。

(三)以岗定薪与动态管理原则。建立科学的岗位价值 评估体系,坚持薪酬与岗位价值动态匹配。

(四)规范公平与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坚持程序公正与

结果公平,分配过程规范透明。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 降薪酬降”,有效平衡激励与约束。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阶段、薪 酬策略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变动与公司效益 联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秘书处负责配合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其在 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相

关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2.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发放。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 薪酬。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 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行。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 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相关内容 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 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自公司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当月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公司任职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 放,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 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公司因财务造假等 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止付追索 机制适用于在职、已离职或者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 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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