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金地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6年6月修订)

导读:金地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6年6月修订)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6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职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金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组成,且独立 董事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 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 报董事会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指 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司利益,需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 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 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于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至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和期限,

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露有关信息。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