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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导读:沪硅产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硅产业”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沪硅产业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0号),公司于2022年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40,038,399股,每股发行价20.8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51.1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814,364.7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下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4,946,185,486.46元。上述募资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6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制造用300mm高端硅片

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1集成电路制造用300mm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460,351.20150,000.00
2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214,420.80200,000.00
3补充流动性资金150,000.00150,000.00
合计824,772.00500,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新傲科技、新傲芯翼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新傲科技、新傲芯翼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部分进口设备,部分进口设备购置款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账户开具信用证先行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应当由与海关绑定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新傲科技、新傲芯翼需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

因此,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由新傲科技、新傲芯翼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款项做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新傲科技、新傲芯翼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先以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进行付款,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新傲科技、新傲芯翼财务部建立台账,逐笔登记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定期统计尚未置换的募投项目款项,经审批后将该等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到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通知保荐人。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等额置换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新傲科技、新傲芯翼在项目实施期间先行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款项做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博文曹岳承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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