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吉林高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导读:吉林高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春

目录

一、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须知・・・・・・・・・・・・・・・・・・・・・・・・3
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5
三、表决票填写说明・・・・・・・・・・・・・・・・・・・・・・・・・・・・・・・・・・・・・・・・・・・・・・7
四、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9
议案二: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10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须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顺利进行,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代表)(已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次大会的会务事宜。

四、请出席本次大会的各位股东代表准时到达会场。

五、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签名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持股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六、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七、本次股东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八、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出席会议股东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九、表决票清点后,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十、公司聘请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出席对象:

1.截止2026年6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股权数、比例及见证律师

(二)审议议案

序号

序号议案内容是否为特别表决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五)收集表决票,验票并统计表决结果

(六)宣读股东会决议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结束

表决票填写说明请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在填写表决票时注意以下内容:

一、填写基本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基本情况”中相应内容,并应与其出席本次股东会签到的内容一致。

(一)股东名称:法人股东请填写股东单位全称,个人股东请填写股东本人姓名。

(二)填票人身份:请确定填票人与股东的关系,并在对应的小方框内划勾确认。

(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额:请填写出席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二、填写投票意见:

出席股东按照表决意愿在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栏内划勾确认。请勿同时投出“同意”、“弃权”或“反对”意见之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意见。

三、填票人对所投表决票应签字确认。

四、请正确填写表决票。如表决票有遗漏、涂改或差错的,出席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领取空白表决票重新填写(原表决票当场销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按弃权处理。

五、表决投票时,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大会工作人员提出。

附:表决票格式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票

一、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或姓名):

2、填票人姓名:

3、填票人身份:□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本人□股东委托代理人

4、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额:股

二、投票意见:

序号

序号股东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填票人(签名):

2026年6月26日

议案一: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代表: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公司评价合格,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本次股东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2026年度审计费用为63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3万元)。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26-017、临2026-019)。

现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为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现对公司《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基于现行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基本保持不变,增加了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止付追索等部分内容,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结合文件精神,调整薪酬管理办法名称

原制度名称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调整后的制度名称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二、调整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原制度中规定适用范围为“党委班子成员、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市场化选聘人员)”,修订后的制度适用范围为“党委班子成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市场化选聘人员)”,包含了独立董事。

三、增加了对独立董事津贴的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制度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同时明确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制定机构和相关发放要求。

四、增加了止付追索相关条款

结合上市公司特点,按照相关要求,在原有的追索扣回条款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增加了2大点,6小点内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26-017)。

现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明确的党委班子成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市场化选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机制;

(四)坚持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五)坚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并组织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按规定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拟定薪酬管理办法,并与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开展薪酬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依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的原则编制,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挂钩。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上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除董事津贴外,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会保险及福利性待遇。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基本收入。由公司效益水平、业务性质、功能定位以及国家有关调控政策规定等综合确定。

基本年薪=年目标薪酬×3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薪酬部分。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企业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年薪基数=年目标薪酬×7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职(指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实发绩效年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职绩效年薪基数×企业绩效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工资调节系数×岗位系数

高级管理人员副职(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绩效年薪总额=高级管理人员副职绩效年薪基数×企业绩效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工资调节系数×岗位系数

高级管理人员副职实发绩效年薪=高级管理人员副职绩效年薪总额×总经理对其的分配权重

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发绩效年薪=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基数×企业绩效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工资调节系数×岗位系数

在计算实发绩效年薪时,绩效年薪基数不包含因病假、医疗期、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扣减的绩效年薪基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与年底绩效评价系数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董事长标准额度为每年3万元,总经理标准额度为每年

万元,其他人员标准额度为每年

万元,自2026年1月1日起,3年为一个周期一次性兑现。任职不满3年的,按任职月数核算。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定薪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薪详见附件1、附件2。如存在兼职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薪酬标准。试用期期间享受相应待遇。

(二)副职主持工作定薪

副职主持工作期间,目标薪酬上调两档定薪。

(三)临时负责人定薪

依据公司相关文件任公司临时负责人期间(满一个月以

上),按其现目标薪酬上调两档定薪。调整后不得高于临时负责岗位起薪标准。

其他情形任临时负责人的,薪酬不变。第十二条薪酬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作为固定收入分12个月发放。绩效年薪基数的60%按12个月发放,剩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或扣减。月度工资根据上月考勤情况结算,每月10日前预发当月工资。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公积金、年金,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依法依规代扣代缴,公司不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担个人所得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司克扣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

(一)各类休假依照本办法应扣减的工资,或因旷工、迟到、早退等原因扣减的工资;

(二)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员工奖惩办法而发生的降职、降薪级、降薪档引起的降薪;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扣减员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特殊时期工资待遇

(一)入职当月工资待遇

在15号(含15号)及之前入职的,当月工资按满月计发;在15号之后入职的,当月工资按半个月计发。

日工资标准=年目标薪酬÷12÷21.75。

(二)病假工资

1.当月累计病假不足1天,不扣工资;

2.当月累计病假

天(含),扣减工资=日工资标准×病假天数;

3.当月累计病假6天以上不满1个月,扣减工资=基本年薪÷12÷21.75×病假天数+绩效年薪基数÷12;当月应发基本年薪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病假满

个月至

个月、医疗期

个月至

个月,当月

应发基本年薪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三)事假工资

1.当月累计事假不足1天,不扣工资;2.当月累计事假

天(含),扣减工资=日工资标准×事假天数;

3.当月累计事假6天以上不满1个月,扣减工资=基本年薪÷12÷21.75×事假天数+绩效年薪基数÷12。

4.当月应发岗位工资(基本年薪)低于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四)迟到、早退扣减工资扣减工资=小时工资标准×迟到、早退时长。

(五)旷工扣减工资

1.当月累计旷工

天(含),扣减工资=日工资标准×旷工天数。

2.当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扣减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旷工天数+月绩效工资基数。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

1.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审批。

2.公司统筹安排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休假计划,不按计划休年休假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七)其他假期工资

工伤停工留薪期、婚丧假、产假、男职工护理假、哺乳期、计划生育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予以一次性付清其应得的工资性收入,多预发的工资需返还公司,在绩效考核后,兑现未发放的绩效工资。

(九)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离职申请,公司根据离职日期按日支付工资;未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离职申请的,多预发的工资需返还公司,在绩效考核后,兑现未发放的绩效工资。

(十)公司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事档案中认定的出生年月核算退休时间,工资支付到退休当月。待人社部门审批后,公司以人社部门审批的退休时间为准核发工资。

(十一)薪酬追索扣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或追索扣回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或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人员。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违纪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5.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6.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7.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8.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十三)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2.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1.被取保候审、留置、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纪检监察机构结案未查实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3.被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构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5.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公司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6.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公司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7.经审或再审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按照受党纪政务处分扣减绩效工资。

8.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生产

经营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参照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相应扣减或暂缓支付相关责任人薪酬。

(十六)在受党纪政务处分时扣减绩效工资:

1.受党纪处分

(1)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5%;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30%;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40%,同时扣减受处分决定当年全部任期激励收入40%;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0%,同时扣减未发放的违纪年度绩效年薪,取消本任期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2.受政务处分

(1)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5%;

)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

(3)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20%;

(4)受降级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30%;

)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40%,同时扣减受处分决定当年全部任期激励收入40%;

(6)受开除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0%,同时扣减未发放的违纪年度绩效年薪,取消本任期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3.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所受处分中较高标准执行,不可将党纪政务处分累加执行。

4.扣减执行

(1)以最近完整任职年度全年绩效为扣减基数,如无完整任职年度,按照现任职年度绩效作为扣减基数。

)接受组织调查的,暂停绩效年薪发放,暂缓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如认定有违纪违法事实,根据处理结果对应扣减标准执行;如认定无违纪违法事实或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不予或免予党纪政务处分,补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3)受党纪政务处分扣减绩效年薪,在税前扣减。

(十七)因病假、事假等扣减工资的,五险二金个人缴纳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

日起执行。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吉高字〔2025〕

号)废止。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