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惠康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导读:惠康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惠 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惠康科技拟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60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7,087,858 股,于2026 年5 月22 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9,191,540.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 年5 月19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 [2026]1019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 专户管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 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净额 拟投入

1 前湾二号制冷设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75,763.00 75,763.00

2 制冷设备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46,061.00 46,061.00

3 泰国制冷设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 39,054.45 19,000.0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8,831.40 38,831.40

合计 199,709.85 179,655.40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 元, 扣除前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总额为9,553,776.82 元。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 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 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 形,主要原因如下:

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相关薪酬费用。如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募投项目相关人员薪酬,存在流程繁琐、 时效性差等问题。

2、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 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

3、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需使用外币进行支付的情形,无法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由于海关及税务的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 或税务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4、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 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 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 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 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以 下简称“垫付款”)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汇总 募投项目垫付款资金明细,定期将垫付款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 司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垫付款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 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 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 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 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在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置换行为存在 必要性。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取译

周斌烽

能亥情

熊吴倩

非股份么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0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