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星医疗: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医佳宝”)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即2025年3月26日至2026年5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的法人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 序号 | 交易主体 | 身份/关联关系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量(股) |
| 1 | 缪媛 | 上市公司员工 | 2025/04/24 | 卖出 | 4,700 | 0 |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缪媛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