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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导读: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 年6 月)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 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 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八)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

第五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初步 审计后的沟通;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 可以根据履职需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计划、审计重点、重大风险事项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重要问题。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 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若发生改聘 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关注相关原因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 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 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提出补充、 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职责,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 要求发表意见或者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及书面确认意见,不得拒绝、拖延、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 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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