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乐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在职人员,包括独立 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的薪酬管 理除本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上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财务部予以配合。
第三章薪酬结构、标准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1、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按其 所担任的管理岗位职责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2、在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 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3、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公司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 酬制度,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等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依据公司 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 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定结果相关联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照激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后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支付追索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状况。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五)其他影响薪酬水平的合理因素。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如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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