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乐通股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 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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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 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 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财务 部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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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发现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资金 往来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履行相 关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或者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限期清偿占用资金。相关方拒不纠正或者拒绝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 全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欠方案,并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 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 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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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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