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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导读:乐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员;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 络工作。发现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因内部审批、签字流程等原因延误报告。

第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重大信息,不得隐瞒、遗漏、误 导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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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出现、发生或者 拟发生下列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判断: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3、监事会决议;

4、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股东会决议;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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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共同投资;

7、资产转让;

8、担保事项;

9、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拟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3、虽未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诉

讼、仲裁事项;

4、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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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要事项;

6、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4、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刑事处罚;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或者预计无法正常履职;

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行业分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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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方案、证券发行方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5、发行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审核意见或者注册决定;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签订重要合同;

9、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重大政府补助或者其他额外收益;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变化;

13、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强制过户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前述事项中,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股份 质押、冻结事项,募集资金事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知悉后立即报告,不受金额标准限制。

其他交易、合同、诉讼仲裁、政府补助等事项,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以较低者为准)的,应当履行内部报告义务;虽未达到上述标 准,但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声誉或者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 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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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计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发现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邮件、企业微信、 OA系统或者其他可留痕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收到董事会秘书发出的核实通 知后,应当及时反馈并提供相关资料。因未及时反馈、拒绝配合、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 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 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OA系统等能够证明信息传递过 程和内容的可追溯记录。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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