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乐通股份:对外单位信息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对外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应当严格控制报送范围和内容,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填备《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情况登记备案表》,必要时需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发生泄密情形的,公司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情况登记备案表
| 项目 | 内容 |
| 报送日期 |
报送部门
| 报送部门 |
| 经办人 |
| 接收单位 |
接收人员
| 接收人员 |
| 报送依据 |
报送内容摘要
| 报送内容摘要 | |
| 是否涉及未公开信息 | □是□否 |
| 是否签署保密承诺 | □是□否 |
董事会秘书审核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使用公司相关数据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均要遵守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名称(签章):报送单位名称(签章):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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