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乐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等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六)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以及暂缓、豁免原因是否持续存在。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则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附件一: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公司 | 申请人 | ||
| 申请日期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时间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是否已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总裁办公会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附件二: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人员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知悉内容 | 登记时间 | 联系手机 | 登记人 | 备注 |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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