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乐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制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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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 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 报道。
第十二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 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网站设置了“投资者关系专栏”和“信息披露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 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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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 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 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 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 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 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 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 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 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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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做 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 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 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 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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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回 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 敏感的回复,应报董事长审批。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投资者 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四十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 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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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相关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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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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