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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导读:乐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 息管理和保密工作。证券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登记、报备、保密管理及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的沟通 协调工作,统一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报 告重大事项、提供内幕信息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不得隐瞒、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未经董事会授权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内幕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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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3、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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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 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 则上,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 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 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 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 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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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或者筹划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 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公司发生或者筹划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及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报告,并如实、完整提供内幕信息形成、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相关 资料,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档案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及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披露要求及时提供资料、说 明情况或者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不得拒绝、拖延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禁止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 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 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配合开展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报备及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签署保密承诺文件。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内部处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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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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