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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中浩A1:关于元维财富公司等15名股东于2024年8月26日在哈尔滨违法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被二审法院维持撤销的公告

导读:R中浩A1:关于元维财富公司等15名股东于2024年8月26日在哈尔滨违法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被二审法院维持撤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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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维财富、尤志强、徐博、陈晓晨、郭飞翔、李辰婕、文武、温 建盛、谢照棠、徐刚、林朝鑫、张晓蓉、黄文亮、张忆心及陈志兵 15 名“股东”于2024 年8 月26 日在哈尔滨违法召开的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被二审法 院维持撤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中浩”)于近日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 民终1163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公司已于2026 年1 月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关于元维财富、尤志强、徐博、陈晓晨、郭飞翔、李辰婕、文武、温建 盛、谢照棠、徐刚、林朝鑫、张晓蓉、黄文亮、张忆心及陈志兵15 名“股东” 于2024 年8 月26 日在哈尔滨违法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披露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7 民初19184 号《民事判决 书》的一审判决结果。

二、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03 民终1163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依法撤销了元维财富、尤志强、徐博、陈 晓晨、郭飞翔、李辰婕、文武、温建盛、谢照棠、徐刚、林朝鑫、张晓蓉、黄文 亮、张忆心及陈志兵15 名“股东”于2024 年8 月26 日在哈尔滨违法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次违法股东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为:选举陈天新、 刘健、刘卫民、吴国峰、鲁振宇、范慧敏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毕太富、马昀松、孙震为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 年。该决议已被一审、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上述15 名“股东”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已被 生效法律文书彻底否定,基于该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所谓“第九届董事会”自 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其他说明

2024 年12 月5 日,公司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谢 萍女士和罗立先生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孔德伟先生 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主席。

2025 年11 月15 日,公司召开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宿 南南女士、王德文先生、范文广先生、王一涵女士和苏冰女士为非独立董事,选 举产生了李延先生、孙晓蓓女士和田泽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上述董事共同组 成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三会运作正常,董监高履职正常,公司对无视法律和规则,频繁恶意发 起股东会的相关股东表示强烈谴责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 民终1163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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