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节能国祯: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6月制定)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持披露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 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以下主体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识别、报告、 审核、披露、保密、归档及责任追究中的相关行为: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人员;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已就某类事项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的,此后发生相同或者类似事项时,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如披露标
准、口径或者范围发生调整,应当说明调整原因,避免选择性披露或者误导投资
者。
第六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
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
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
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不得因拟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而降低或者规避强制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在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事项且不违反保密、商业秘密保护及公平披 露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结合事项性质、金额、影响范围、行业特点、投资者 关注程度及信息披露一致性标准,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的相关事件(以下简 称“相关事件”)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 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采购、工程承包、 运营服务、委托运营、技术服务或提供劳务等合同,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或者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拓展、行 业地位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环保治理技术、资源化利用技术、数字化 运营系统的研发、应用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获得行业高规格荣誉或省部级、国家级奖项;
(五)发明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六)收到单笔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财政补贴、专项奖励 或者其他与收益、资产相关的政府扶持资金;相关事项已达到强制披露标准的, 按照强制披露规则执行;
(七)不属于《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基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需要、市场传闻
澄清、投资者关系管理或者提高公司透明度等因素,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首先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是否构成依法应 当披露事项;构成依法应当披露事项的,应当按照强制披露规则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符合本制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制度 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序。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 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自愿性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相关事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保密性及是否可能触发强制披露义务进行初 步核对,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合同、审批文件、财务测算、 风险说明及其他备查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起草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对披露内容、 披露口径、与既有披露信息的一致性、风险提示、保密处理及暂缓、豁免披露必 要性进行复核;涉及财务数据、经营测算、行业数据、技术指标或者专业术语的, 应当分别取得财务、业务、技术、法务等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或者可留痕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组 织公司法务、财务、业务等内部部门以及依法可以参与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或专业复核。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则允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 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亦不得向其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四)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公司内部授权规则提交董事长或者有权决 策机构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指定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 务系统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在非交易时段确有需要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记录、批准文件、相关备查 资料、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登记材料、公告发布记录及后续进展跟踪记录进行归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另有更 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研究、决定或者知悉可能涉及 自愿性信息披露或者依法强制披露的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并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相关主体对事项是 否涉及信息披露、是否需要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是否涉及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内部核查并按规定 处理。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员应当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 履行保密义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对外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公告提交、披露及归档工作。除依法披露或者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投 资者交流、路演、业绩说明会、社交媒体、公众号或者其他形式对外发布、泄露 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非公告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与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督促公司依法、 合规、审慎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或者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选择性披露、 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件,组织提供 备查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因迟报、 漏报、误报、隐瞒、擅自披露或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劳动人事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性信 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 管理以及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登记管理。相关信息泄露、难以保密、市场出现传 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组织核查、采取补救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澄清、报告或者报送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 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履行公司自愿性信息 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记录、备查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料、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登记材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另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七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应当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查阅主体身份、查阅目的和权限,报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前 述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前述规 定发生修订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