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冀东装备: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金额4140.20 万元,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 决或结案,公司正在协商和解或进行诉讼、仲裁,因此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6 年6 月12 日,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全 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4140.2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8%。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林 荫路
被告一: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南880 米
被告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高庄 乡火岔沟村
被告三: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新辉路李固 站东998 米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 41,402,037.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确认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 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 公司、被告三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对工程款30,873,662.22 元及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 被告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评估价值 48,259,550.00 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30,873,662.22 元及利息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三被告连带共同承担本案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 的全部合理费用。
(三)起因和依据
2022 年10 月26 日,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 与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产5500 吨协同处置10 万吨 /年垃圾发电飞灰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迁建技改土建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分三个标段,由原告负责工程施工。2022 年12 月30 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为河南省环 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第二、三标段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 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 水泥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设备抵押合同》,以公司所有设备提 供担保,担保范围为第二、三标段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
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日,河 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1,402,037.4 元。
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为被 告向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河南省环山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 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对工程款30,873,662.22 元及利 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 程款30,873,662.22 元及利息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连 续12 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8 起,累计涉及的诉讼、仲 裁金额合计为3419.23 万元(部分案件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 金、诉讼费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1%。其 中:主动诉讼、仲裁案件9 起,涉案金额1,747.64 万元,已调解或结 案1,551.75 万元;被动诉讼、仲裁案件27 起,涉案金额1,585.99 万 元,已调解或结案662.93 万元;作为第三人、协助执行人案件2 起, 涉案金额85.6 万元,已结案24.3 万元。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 协商和解或正在诉讼、仲裁,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高度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