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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导读:金信诺: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252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

2026-06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

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保理业务等,公司拟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6.80亿元;控股子(孙)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26年

日至2026年

日,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

日和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缆”)、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安泰诺”)为前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5,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基本信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黄昌华
注册资本66,215.3834万元人民币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50号金信诺1号厂房1楼、1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1327C
成立时间2002-04-02
营业期限2002-04-02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无源器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销售。
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赣州电缆、常州安泰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截止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115,453,994.165,329,537,649.99
负债总额2,995,205,491.903,176,567,849.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90,634,198.122,201,968,282.71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498,691,695.89673,821,241.59
利润总额-36,640,959.3214,522,718.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352,709.9421,127,289.4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乙方(保证人):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差旅费、电

讯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乙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及所有费用,甲方有权在实现担保权时首先扣除,且有权调整还款顺序。

6、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最高额限度5,000万元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乙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展期(延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延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借款业务,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则指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垫款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次垫款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保函,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6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74.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17,0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4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备查文件

1、赣州电缆、常州安泰诺《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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