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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时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汇嘉时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权责利对等;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重大调整,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议和 审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薪酬结构、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年度发放,除 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 相应的薪酬;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岗位薪酬。

(二)薪酬构成及标准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基本薪酬考虑担任职位和岗位、承担责 任、任职能力、所做贡献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战 略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管理团队、本人任职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 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具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 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等原因离任,薪 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 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作相应调整。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公司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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