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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睿电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导读:新睿电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证券代码:

920211证券简称:新睿电子公告编号:

2026-054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公告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年4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6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5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6,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2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2152.16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969.44万元。

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127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7,960.257,960.25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009.194,009.19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2,000.00
合计13,969.4413,969.4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占总投资的比例(%)拟置换金额
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7,960.2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009.19---
合计11,969.44---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1,521,611.57元(不含税),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250,603.76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4,250,603.7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2,000,000.002,000,000.00
会计师费用1,650,000.001,650,000.00
律师费用566,037.73566,037.73
其他费用34,566.0334,566.03
合计4,250,603.764,250,603.76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至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6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12272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二)《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四)《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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