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康辰药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90证券简称:康辰药业公告编号:临2026-035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773,600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3,6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49%。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3、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53万股限制性股票。
8、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
月
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9、2024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9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于2024年
月
日完成注销。10、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11、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6,000股限制性股票。2025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3、2025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4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于2025年12月8日完成注销。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6年
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 授予批次 | 授予日 | 授予登记日期 | 授予人数 | 授予价格 | 授予股票数量 |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 2023年8月16日 | 2023年9月21日 | 21人 | 17.03元/股 | 249万股 |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 2024年7月16日 | 2024年9月4日 | 13人 | 16.73元/股 | 53万股 |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9月21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9月20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
月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9月3日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说明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下同。②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 | 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为92%,不低于45%,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注:公司2025年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 |||
| 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及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 ||||||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1、首次授予部分个人绩效成就情况:(1)首次授予部分仍在职的激励对象共17名,其中:(a)15名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2025年绩效系数均为1.0,个人层面当期份额解除限售比例为100%;(b)2名激励对象2025年绩效系数分别为0.7、0.5,个人层面当期份额解除限售比例为70%、50%,后续公司将为其当期剩余30%、50%的份额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2)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后续公司将其当期全部份额(即已获授总份额的30%)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2、预留授予部分个人绩效成就情况:(1)预留授予部分仍在职的激励对象共10名,全部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2025年绩效系数均为1.0,个人层面当期份额解除限售比例为100%;(2)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后续公司将其当期全部份额(即已获授总份额的50%)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 牛战旗 | 董事、总裁 | 350,000 | 105,000 | 30.00% |
| 公司(含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16人) | 1,620,000 | 483,600 | 29.85% | |
| 合计 | 1,970,000 | 588,600 | 29.88% | |
注: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人因个人绩效考核分别符合当期份额70%、50%的解除限售条件,其合计剩余的2,4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2、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 公司(含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10人) | 370,000 | 185,000 | 50.00% | |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588,600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18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鉴于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的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10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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