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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导读:珠城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80证券简称:珠城科技公告编号:2026-036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0,6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请勿在解限期间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28.34万股,并于2022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513.34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734,11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6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399,2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38%。

2023年6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47,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披

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2023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026,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8)。

2024年6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7)。

2025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3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5%,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65,13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5,133,4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32,566,7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97,700,100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5年4月1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97,700,1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7,240,1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9,080,04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36,780,140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026年4月21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202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6,780,1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356,02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54,712,05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91,492,196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5)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2026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191,492,19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4,21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281,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1%。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30,6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股份数量为130,6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4%。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6月26日起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5户,分别是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1、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具体如下: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珠城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珠城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珠城科技的股份。

(3)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2、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具体如下: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若本人/本企业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及施乐芬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本人未采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承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当年应得之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及施乐芬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欺诈发行时回购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启动回购事项。

(3)若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及施乐芬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及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分红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珠城科技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部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已依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完善和细化了股份公司未来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并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2)珠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果未来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将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提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本股东对此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3)珠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股东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将严格督促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5)本函签署出具之日起,承诺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如果违反本函所述承诺义务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及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承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涉及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9、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及施乐芬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

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及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全体股东承诺,如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本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及施乐芬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如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股份限售、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的承诺。因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30日,公司股票已经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67.40元/股,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首发前股东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至2026年6月26日期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1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14、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0,6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限售股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占总股本本次解除限

类型

类型量(股)比例(%)售数量(股)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张建道36,603,00019.1136,603,000
2施士乐32,340,00016.8932,340,000
3张建春24,549,00012.8224,549,000
4施乐芬24,549,00012.8224,549,000
5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642,0006.6012,642,000
合计130,683,00068.24130,683,000

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注3:张建春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建道先生、施士乐先生、施乐芬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张建道先生本次可解限售股份数为36,603,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150,750股;施士乐先生本次可解限售股份数为32,340,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085,000股;张建春先生本次可解限售股份数为24,549,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137,250股;施乐芬女士本次可解限售股份数为24,549,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137,25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34,211,00070.09-42,152,25092,058,75048.07
高管锁定股3,528,0001.84+88,530,75092,058,75048.07
首发前限售股130,683,00068.24-130,683,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7,281,19629.91+42,152,25099,433,44651.93
三、总股本191,492,196100.00-191,492,196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6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珠城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3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