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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6年6月)

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 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 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证券法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 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人。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将该信息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 部重大投资行为;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关联交易;

(十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董事、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十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一)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二十九)股权激励事项;

(三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三十一)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七)公司从事证券、财务、审计、核算、法务等工作的人员;

(八)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 息。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露公 司涉密信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 纸和网站。

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 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 传递。

第十八条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 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 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 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造 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