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HAIXIN 海新能科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6月23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06月23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23日(星期二) 9:15-15:00的任意时间。
室。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祝贺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经理孔德良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0人,代表股份899,613,21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8.2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 代表股份874,729,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227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7人,代表股份24,883,53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5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368人,代表股份25,078,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673%。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9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7人,代表股份24,883,53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59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本次议案1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3,993,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53%; 反对4,883,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8%;弃权736,46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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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458,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914%;反对4,883,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4720%;弃权 73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366%。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3,19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64%; 反对5,771,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6%;弃权648,56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58,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000%;反对5,771,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0139%;弃权 64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86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3,73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1%; 反对5,309,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02%;弃权563,46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20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5799%;反对5,309,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733%;弃权 563,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王丽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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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