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情况及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水路普通货物 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项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民币166,691,110.00 元,已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2025年6月11日完成实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691,110.00元。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依照公司董事长产生、 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 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 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
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
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 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 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货物运输代 理;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
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 |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6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 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第一款所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7 | 第三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三十条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8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9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 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如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10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 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 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 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 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 容。 |
| 1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
| |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12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应当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 定。 |
| 13 |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生。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 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 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 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14 | 第四十一条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第四十一条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七十八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
| 15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且关联董事须回 避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16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 因。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17 | 第六十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接受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接受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18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19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 |
| 20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 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 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前述无表 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 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 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前述无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七条 |
| 21 | 第九十七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22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23 | 第一百零六条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六条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24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 25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 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宜。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 26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 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 |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 27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28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29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 30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31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 32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33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超过” “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34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稿将于同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