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2026 年6 月)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炬申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 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 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方 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 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 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 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 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 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 不重复发生。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 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600 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每笔对外捐赠,按照公司相关制度逐 级审核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未经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 核后,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需要董事 会、股东会审批的捐赠事项,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进行分析。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汇报。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 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对外捐赠情况,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 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