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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导读: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修订)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相关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内;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 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 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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