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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导读: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 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 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联重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及称谓由董事会根据其所负责的工作 内容确定。

第三条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本制度确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主要 原则:

(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体现适度的外部竞争性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结构及调整

第七条公司依据当年度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等因 素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并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 薪酬水平。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 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和责任大小确定,不与绩效考核 结果挂钩,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绩效薪酬目标值以及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支付的报酬部分。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5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公司应在全面岗位评估的基础上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职级体系,每个职级对应一个基本薪酬范围,而由一系列岗位职级体 系确定的薪酬范围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长、总裁(CEO)根据任职人员具体能力、责任、贡献 等情况在上述薪酬结构范围内与该任职人员协商确定年度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 激励措施。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或现金类激励工具。相关方案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并 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出调整建议,并报董事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调整的依据主要有:

(一)行业实际薪酬水平;

(二)公司发展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公司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 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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