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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导读:华泰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 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 出最大的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 进度、投资效益的关系。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使用部门(单位)发起申请并由使用部门(单 位)负责人审核,经首席财务官审核,由首席执行官审批同意后由财 务及资金管理相关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首席执行官 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机构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 个月 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 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 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 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 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 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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