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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城交: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深城交: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 人,代表股份14,234,3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7 人,代 表股份14,230,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8%。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992,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8%; 反对1,858,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 23,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2,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93%;反对1,858,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0585%;弃权23,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992,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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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858,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 23,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2,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93%;反对1,858,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0585%;弃权23,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20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7%;反 对1,64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3%;弃权25,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613%;反对1,64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24%;弃权25,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桑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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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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