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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导读:国海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分管内部审计的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成员由稽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 规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承担全面风险管理、洗钱风险管理、 并表管理、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工作、廉洁从业管理、诚信从业管理的 监督职责,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 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执业行为;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评议结果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及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后续的监督及检 查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于 召开3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2/3 以上委员同 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1 名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 当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与会议通知 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视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透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包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施行期间,相关 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解

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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