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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自控: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导读:五洋自控: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20证券简称:五洋自控公告编号:2026―048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年6月26日,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五洋自控”)股东侯友夫、蔡敏、孙晋明(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时培培(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签署了《侯友夫、蔡敏、孙晋明与时培培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侯友夫、蔡敏、孙晋明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6,911,8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979%)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时培培。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生效。

5、根据时培培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的《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时培培、王伟、刘松及深圳市高梧卓越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小春关于东莞市柯斯宇液冷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之业绩补偿协议》,待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应将其持有的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高梧卓越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

进行分期解除质押。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6日,侯友夫、蔡敏、孙晋明与时培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侯友夫、蔡敏、孙晋明将其所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911,8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979%)转让给时培培,转让价格为7.2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409,765,024.8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双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时培培--56,911,8095.0979%
侯友夫26,558,1202.3789%--
蔡敏26,353,6892.3606%--
孙晋明5,953,0160.5332%1,953,0160.174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一方面系时培培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另一方面,本次权益变动能够深度凝聚标的公司原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共识,双方同心聚力共谋长远发展,实现利益共享、价值共赢。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待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一:

姓名侯友夫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11********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转让方二:

姓名蔡敏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11********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转让方三:

姓名孙晋明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05********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转让方侯友夫、蔡敏、孙晋明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时培培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21********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时培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转让方侯友夫、蔡敏、孙晋明与受让方时培培之间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甲方

:侯友夫甲方

:蔡敏甲方

:孙晋明乙方:时培培

(二)转让标的数量及价格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合计转让56,911,809股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79%,每股转让价格为

7.20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09,765,024.80元。其中:甲方

转让

2.3789%股份(对应上市公司26,558,120股),对应转让价格为191,218,464.00元;甲方

转让

2.3606%股份(对应上市公司26,353,689股),对应转让价格为189,746,560.80元;甲方

转让

0.3583%股份(对应上市公司4,000,000股),对应转让价格为28,800,000.00元。

(三)股份过户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3.1股份过户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股东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3.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3.2.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价款,即81,953,004.96元,其中:向甲方一支付38,243,692.80元,向甲方二支付37,949,312.16元,向甲方三支付5,760,000.00元。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

3.2.2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40%的价款,即163,906,009.92元,其中:向甲方一支付76,487,385.60元,向甲方二支付75,898,624.32元,向甲方三支付11,520,000.00元。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

3.2.3第三笔股份转让款:甲乙双方已就标的股份完成办理股份变更的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40%的价款,即163,906,009.92元,其中:向甲方一支付76,487,385.60元,向甲方二支付75,898,624.32元,向甲方三支付11,520,000.00元。

(四)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甲乙双方应自行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必要材料,配合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甲乙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分别就上述股份转让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

(五)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生效后,除由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因深交所的监管要求未能实施外,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其作出虚假的声明与保证的,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其他方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违约一方应当对其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5.2乙方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仍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总交易金额的2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5.3由于甲方主观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或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全部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总交易金额的20%违约金。

5.4若因深交所的监管要求致使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最终无法顺利实施的,甲方须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此前已支付的全部价款。

(六)费用及税费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及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6.2.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法律或政府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生效。

(八)通知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本协议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诉求或者争论应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协议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本协议效力、本协议内容的解释、本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根据时培培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的《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时培培、王伟、刘松及深圳市高梧卓越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小春关于东莞市柯斯宇液冷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之业绩补偿协议》,就本次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培培承诺如下:

1、待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时培培应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6,911,80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0979%)质押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高梧卓越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上述质押股票按照以下规则分期解除质押

(1)标的公司202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可解除其所持有上市公

司50%(即28,455,904股股票)的股份质押;但若标的公司2026年未达到《业绩补偿协议》第3条约定的业绩承诺,则需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第4条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后方可解除质押。在乙方履行业绩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办理股票质押解除登记的相关手续;

(2)标的公司202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按照标的公司2027年度实际净利润占2027年和2028年合计承诺净利润(即2.7亿元)的百分比,解除对应比例的股份质押。在乙方履行业绩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办理股票质押解除登记的相关手续;

(3)标的公司202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可解除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质押;但若需进行业绩补偿,则应在进行业绩补偿后方可解除质押。在乙方履行业绩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办理股票质押解除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本次协议转让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待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三)本次交易受让方时培培承诺:自本次受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协议受让取得的股份。

(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转让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侯友夫、蔡敏、孙晋明与时培培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6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