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锦富技术: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 年6 月11 日以 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6 月26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6 月2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6 月26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 号。
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 人,代表股 份400,053,3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943%;其中中小股东115 人,代表股 份42,713,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79%。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7,339,9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06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713,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79%。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顾清先生、殷彤先生、房献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顾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3,588,626股;
同意66,248,711股。
顾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殷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62,820,620股;
同意5,480,705股。
殷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房献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62,820,620股;
同意5,480,705股。
房献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吴雪峰先生、于元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吴雪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07,112,585股;
同意49,772,670股。
吴雪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于元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62,820,583股;
同意5,480,668股。
于元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617,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9%; 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77,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6%;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4%;弃权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215,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16%; 反对35,834,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3%;弃权 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5,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60%;反对35,834,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3.8941%;弃权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勤律师、周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发 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