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锦富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暨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导读:锦富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暨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暨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 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预计情况概述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 案》,并于2026 年5 月20 日召开的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公司202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98 亿元的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至2027 年6 月23 日;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 可在各被担保方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包括有效期内新增 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方处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对外 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二、上述担保预计的进展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7)苏州锦联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锦联星”)拟向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 万元,期限不超过1 年,该笔借款 由非关联担保机构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瀚华融资 担保江苏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向瀚华融资担保江苏分公司提供保 证反担保。

公司拟为上述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融资机构签订担保相关协议。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3、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子公司奥英创智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 园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 万元;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2,000 万元,上述奥英创智贷款业务由全资子公 司奥英光电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规定,本次奥英光电为奥英创智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子公司奥英 光电内部履行审议程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

(1)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 年4 月8 日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

注册资本:2,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显示器件制造;电视机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 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光学玻璃销售;显示器件销售;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奥英创智50.80%股权。持有奥英创智 29.20%股权的苏州诺尔智显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签订了一致行 动协议。

其他说明:经查询,奥英创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奥英创 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资产总额 | 24,475.06 | 22,053.19 |

| 净资产 | 2,244.31 | 2,294.10 |

| 营业收入 | 10,361.69 | 39,675.46 |

| 利润总额 | -114.18 | 361.48 |

| 净利润 | -49.79 | 321.44 |

(2)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11 月12 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3 号

法定代表人:殷俊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属电子零件、金属模具、金属治具、五金机械零件、自动化设 备的生产、加工;模具钢材、塑胶制品、成型注塑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控制常熟明利嘉6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常熟明利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常熟 明利嘉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项目 2026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317.06 21,967.77

净资产 4,675.41 4,752.87

项目 2026 年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67.44 12,804.69

利润总额 -107.07 -1,299.49

净利润 -77.45 -1,297.66

(3)联德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09 月24 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8 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龙

注册资本:1249.9995 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 发;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 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联德电子为公司子公司常熟明利嘉之控股子公司

其他说明:经查询,联德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联德电 子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项目 2026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766.19 | 6,456.74 |

| 净资产 | 4,299.43 | 4,523.26 |

| 营业收入 | 1,311.65 | 4,387.38 |

| 利润总额 | -275.94 | -1,746.49 |

| 净利润 | -275.94 | -1,746.49 |

(4)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8 月30 日

注册地点: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西路9 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

注册资本:12,849.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江苏锦天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天马化工100%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天马化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资产总额 | 17,066.74 | 18,085.11 |

| 净资产 | -14,184.41 | -13,447.83 |

| 营业收入 | 2,280.02 | 5,404.39 |

| 利润总额 | -758.55 | -9,271.97 |

| 净利润 | -758.55 | -8,878.27 |

(5)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11 月25 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5 号

法定代表人:方欣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石墨烯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英硕6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苏州英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苏州英 硕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资产总额 | 3,616.82 | 4,039.68 |

| 净资产 | 779.64 | 922.10 |

| 营业收入 | 661.56 | 1,629.00 |

| 利润总额 | -148.74 | 28.10 |

| 净利润 | -142.46 | 6.32 |

(6)长沙市芯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 年12 月05 日

注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90 号长沙未来智汇园一期9#栋

法定代表人:袁卉军

注册资本:1020.41 万元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制、销售;蓄电池循环利用; 蓄电池再生利用;智能化技术、汽车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包及其系统研发;电 池、汽车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包及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零配件、电子 产品及配件、机电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运营及技术服务;锂离子电池制 造(限分支机构);动力蓄电池包及其系统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汽车动力电 池生产(限分支机构);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生产(限分支机构);新能源汽车零 配件制造(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长沙芯星51.0001%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长沙芯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长沙芯 星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项目 2026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30.26 2,849.85

净资产 1,852.58 1,908.53

项目 2026 年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89.12 1,101.93

利润总额 -55.94 -197.46

净利润 -55.94 -278.71

(7)苏州锦联星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3 年1 月12 日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 号102 室

法定代表人:姚军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锦联星51.2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苏州锦联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资产总额 | 15,135.97 | 18,526.50 |

| 净资产 | -10,848.12 | -10,344.28 |

| 营业收入 | 451.15 | 11,823.78 |

| 利润总额 | -503.85 | -4,885.24 |

| 净利润 | -503.85 | -5,662.87 |

2、反担保对象

公司名称: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8 月6 日

负责人:陈晓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8867447N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经营场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 号鼓楼创新广场E 栋8 层816 室

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 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 年末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566,176.45 万元、净资产429,218.53 万元,2024 年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9,791.12 万元、净利润6,521.92 万元;截至2025 年9 月 30 日,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552,725.48 万元、净资产 434,325.44 万元,2025 年1-9 月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29,077.82 万元、净利润5,106.91 万元。

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瀚华融资担保江苏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作为保证人,拟就前述子公司向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就子公司奥英创 智融资事项拟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保证人(乙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①主债权:自2026 年6 月23 日至2029 年6 月22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2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苏州奥英创智 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 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 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 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 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③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 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 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就子公司奥英创智融资事 项拟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①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综 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 同(即主合同债务人及/或主合同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关联公司适用主 合同项下定义,下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 本合同的主合同。

和。

②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700 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

④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3)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就子公司奥英创智融资事项拟 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①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②被担保主合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 司,下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 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及该合同项下每笔提款形成 的出账凭证。

③被担保主债权: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 所有债权,即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 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④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 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 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4)公司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就子公司奥英 创智融资事项拟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苏州奥英创 智科技有限公司,下同)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 业务而实际形成的主债务,在最高余额1,000 万元内(下简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上述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理、 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保函或信用证扣除保证金后的净额等具体业务。在本合同 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重复使用上述最高额额度。每笔具 体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借据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各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需 再行通知保证人。债权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 续。

②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 用等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 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5)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就子公司常熟明利嘉融资事项 拟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①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同)在本合 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 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 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 (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②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 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 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 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就子公司联德电子融资事项拟 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①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联德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下同)在本 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 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 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 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 年6 月16 日至2029 年4 月23 日止依据《流 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 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本金3,900 万元。

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 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 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 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 保责任。

③保证期间:三年。

④保证方式:不可撤销保证担保责任。

(9)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就子公司苏州英硕融资事项拟 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①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②被担保主合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下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 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及该合同项下每笔提款 形成的出账凭证。

③被担保主债权: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 所有债权,即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 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④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 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500 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0)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就子公司长沙芯星融资事项 拟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

债务人:长沙市芯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①最高债权本金数额:400 万元。

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③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 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债务人在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 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 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权利息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 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 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 确定之后,保证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11)因瀚华融资担保江苏分公司拟为公司子公司苏州锦联星向江苏银行 苏州分行申请的融资债务(融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提供担保,苏州 锦联星与瀚华融资担保江苏分公司拟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同时公司拟与瀚华融资担保江苏分公司基于该主合同进一步签订《保 证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

(2)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拟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 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

保证人(非自然人):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①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自2026 年06 月20 日起至2028 年06 月19 日。

②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下同)之间签署 的编号为0132007456260623253112 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及依据 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③最高债权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整,及其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债务 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 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④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72,239.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 产的148.70%;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00 万元

(均为以子公司自身债务为基础提供的反担保),占公司2025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为6.1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 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子公司奥英光电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