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城汽车: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证券简称:长城汽车公告编号:2026-075转债代码:113049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6月26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587.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38元/股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6月26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17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平台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5年10月28日-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确定本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26日。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日:2026年6月26日
4.授予数量:3,587.6万股
5.授予人数:1,479人
6.授予价格:每股人民币10.38元
7.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其他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
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2)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两个会计年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绩效指标选取 | 销售量 | 净利润 |
| 各绩效指标权重 | 50% | 50% |
| 业绩目标达成率(P) |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公司汽车销量不低于180万辆 | 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00亿元 |
| 第二个解除 | 2027年公司汽车销量不低于 | 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150亿元 |
| 限售期 | 216万辆 |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 考核指标 |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业绩目标达成率(P) | P≥100% | X=100% |
| 80%≤P<100% | X=P | |
| P<80% | X=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C、D、E六个档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 A | B | C+ | C | D | E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100% | 90% | 80% | 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9、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479人) | 3,587.6 | 100% | 0.42%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A股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3,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587.6万股,剩余部分不再授出。在本次授予后,未来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授出的股份数目为0股。
二、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综上,薪酬委员会认为:列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一致。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公司2026年6月2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年6月26日数据测算,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6,933.47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3,587.6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16,933.47万元,2026年-2028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 限制性股票数量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万股)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3,587.6 | 16,933.47 | 5,939.74 | 8,623.04 | 2,370.69 |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薪酬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6年6月26日作为授予日,授予1,479名激励对象3,587.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九、报备文件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