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塑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57证券简称:华塑科技公告编号:2026-03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涉及以下哪种情形:
?股份质押□股份冻结□股份拍卖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星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含间接持股)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 | 是否为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用途 |
| 李明星 | 是 | 700,000 | 5.55% | 1.17% | 是(首发前限售) | 否 | 2026年06月30日 | 至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 |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 ―― | 700,000 | 5.55% | 1.17% | ―― | ―― | ―― |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含间接持股)数量(股) | 持股(含间接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股)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含间接持股)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 李明星 | 12,618,889 | 21.03% | 0 | 700,000 | 5.55% | 1.17% | 700,000 | 100.00% | 11,918,889 | 100.00% |
| 杨冬强 | 12,618,889 | 21.03% | 2,400,000 | 2,400,000 | 19.02% | 4.00% | 2,400,000 | 100.00% | 10,218,889 | 100.00% |
| 杨典宣 | 12,564,286 | 20.94% | 1,500,000 | 1,500,000 | 11.94% | 2.50% | 1,500,000 | 100.00% | 11,064,286 | 100.00% |
| 合计 | 37,802,064 | 63.00% | 3,900,000 | 4,600,000 | 12.17% | 7.67% | 4,600,000 | 100.00% | 33,202,064 | 100.00% |
注1:李明星和杨冬强两人系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一致行动人;杨冬强、李明星和杨典宣分别直接持有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33.41%、33.41%和33.17%的股权。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明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39,900股;杨冬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39,900股;杨典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02,370股。此外,李明星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478,989股;杨冬强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478,989股;杨典宣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461,916股。
注3: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部分为首发限售股。
注4:本公告中数据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星先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所质押的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明星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明星先生及其关联人或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星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