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奔图科技:关于重大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导读:奔图科技:关于重大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PANTUM奔图科技

奔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上市公司在本次侵权诉讼中主张金额:人民币4,950,000,000.00 元及诉 讼费用和维权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经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续的 判决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奔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图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 起诉被告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太盟亚洲资本利盟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盟投资”)、第三人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上海朔达”)一案,已于2026 年4 月15 日由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案件尚未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17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近日,公司就上述诉讼案件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该申请已获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

二、本次诉讼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PANTUM奔图科技

(一)原诉讼请求

奔图科技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盟投资赔偿因其滥用股东权利 给奔图科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70,221,126 美元,并要求太盟投资承担 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

(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奔图科技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盟投资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奔 图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950,000,000.00 元,并要求太盟投资承担 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案件外,上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基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奔图科技主张金额为人民币4,950,000,000.00 元及 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 续的判决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 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奔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四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