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帝尔激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上市公司”)股东李志刚、彭新波、武汉速能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帝尔激光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修正)》《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 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 号》”)等相关规 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 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 让方提供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承诺及声明函》等文件,核查出让方、上市公司 与中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 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情况
(1)李志刚
李志刚,中国国籍,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290011976********。
(2)彭新波
彭新波,中国国籍,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290011977********。
(3)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速能”)
武汉速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5 月1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武汉赛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 号软件产业园4.1 期A2 区A2 栋14 层
01 室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
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
中金公司核查了武汉速能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和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武汉 速能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 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 议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武汉速能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出让方中,李志刚为帝尔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长、总经理,彭新波为帝尔激光董事,李志刚、彭新波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 的规定。
4、出让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修正)》《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指引 第16 号》《指引第18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5、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 禁止转让情形。
6、出让方为自然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出让方武汉速能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李志刚、武汉速能需遵守《指引第16 号》第七条相关减持 规定,即“第七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 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帝尔激光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 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帝尔激光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李志刚、彭新波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 定,即“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帝尔激光2025 年年度报告已经于2026 年3 月31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 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 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帝尔激光2026 年一季度报告已经于2026 年4 月28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 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帝尔激光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帝尔激光股票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帝 尔激光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所限定之 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2025 修正)》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 号》等法律法规 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 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 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 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李志刚、彭新波、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符合参与本次帝尔激光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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