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睿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920211证券简称:新睿电子公告编号:
2026-066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4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2026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5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6,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2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2,152.16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969.44万元。
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127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迪
维迅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维迅”)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甲方: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487740525,截至2026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4,009.1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晶、盛泽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甲方: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187754795,截至2026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20,037,983.5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晶、盛泽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一: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深圳市迪维迅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30429200557457,截至2026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7,960.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晶、盛泽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截至2026年7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中国银行临海支行营业部 | 37148774052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2 | 中国银行临海支行营业部 | 37018775479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3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 | 4000030429200557457 | 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签订。
六、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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