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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颖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超颖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于2026年7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 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 6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3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铭宏先 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 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与本次 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7)。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前述会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方案的议案》

经逐项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2.1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2.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3 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或股东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 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 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2.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根据国 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 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或

(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确定。

2.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或获 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 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 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同时授予公司发售量 调整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的 资本需求、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 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股数量为准。如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本次拟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 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量为准,并须在得到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 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2.6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 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 参照可比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本 次发行的承销商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2.7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上 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 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其他符合监管规定 的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2.8 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 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 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

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 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 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 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 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如适用)来决定,并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 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 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 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 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回拨”机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 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 体配售比例,将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及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 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 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 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2.9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 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由于本议案所涉及的本次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提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为确保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方案。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逐项 审议通过,前述会议同意公司上述发行方案,并同意将上述各项议案均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上述各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 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A股和H股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前述会议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成为A股和H 股上市的公众公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 但不限于):产能建设及升级、强化研发及技术储备、补充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 用途。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 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 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 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 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前述会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H股股票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 发行上市的备案或审核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 与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会议同意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 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 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 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售/配售比例、股份配售方案、基石配售、超额配 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招 股说明书的条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 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包括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最 终发售价及配售结果公告)、通告或文件;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调整并确

认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 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说明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 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批准、起草、签署、执行,并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 修改、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 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 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 限金额)、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协议及其项下预期 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石投资 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 (如公司境内外律师及海外当地律师、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 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数据合规顾问(如需)、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 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 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 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 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 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负责与 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 代理人;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需要,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但不限 于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 财务顾问、合规顾问、知识产权律师(如有)、公司境内外律师及海外当地律师、 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评估师、印刷商、公司秘书、 公关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及其他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代表公司 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 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 /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费用、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通告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招股说明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

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最终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展示文件、最终发售价及配售 结果公告等);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说 明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如适用);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 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 权;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和FINI协议;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 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 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 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 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 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或其 他所有必要文件、承诺、确认和授权,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 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 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及第二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 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 称“A1表格”)(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及重新提交)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 和确认),及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对以上文 件作出修改、签署,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

说明书草稿(包括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 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 明和确认;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向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 出确认以及就M104表格(其他需提交信息)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 确认函;并就上市相关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如 需),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一)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 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 承诺及授权):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告知公司 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 确认在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已经遵守且将会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有 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指引材料;

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 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 且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3.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A1表格或上市文件草稿中载列 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重大方面不 准确或不完备,或具有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香港 联交所;

4.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 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5.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 交文件;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二)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 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 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 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 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授 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 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2. 就公司上市申请而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包括由公司的顾问及代理 代表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 该等材料及文件,并基于此,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在相关材料及文件 被存档及提交时代表公司将该等材料及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的责任;

3. 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 市)规则》第7(1)及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 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3)条,公司一经将该等文件递交 香港联交所,即授权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三)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 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四)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 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签署任何其 他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 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 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 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 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 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及A1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 监会提交的信息及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 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 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

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 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 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及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 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后,对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 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 宜。

七、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 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 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 内的参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 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 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 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 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

九、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 项下所要求的事宜。

十、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 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一、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 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 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 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 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 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 其他事宜。

十三、批准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 称“ESS”)的申请,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适时提交有关ESS的申 请和开户事宜、签署相关申请文件、确定及提交相关信息和各账户使用者资料、 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和签署ESS条款及细则(经不时修 订)的接纳函件。

十四、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 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五、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 利。

十六、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 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其他事务。

十七、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 等授权期限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 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或审核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上市完成 日、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7、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

次H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议案获得股东会批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黄铭宏先生作为董事会授 权人士(可转授权)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 《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 国法律法规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前述会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根据境内外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 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 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 修改;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 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超颖电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 前,现行《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超 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生效后,公司现行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同时自动失效。《超颖电子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最终以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版本为准。

具体明细如下:

9.1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9.2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9.3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制定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及相关文件。

上述各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制定和修订公司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13项内部制度,并对26项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明细如下:

10.1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10.2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10.3 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10.4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10.5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0.6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10.7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10.8 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10.9 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10.10 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10.11 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10.12 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10.13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10.14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10.15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草案)》

10.16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连)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草案)》

10.17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10.18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

10.19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10.20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10.21 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

10.22 修订《舆情管理制度(草案)》

10.23 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10.24 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10.25 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10.26 修订《塞舌尔超颖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10.27 制定《股息政策(草案)》

10.28 制定《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10.29 制定《董事会成员与员工多元化政策(草案)》

10.30 制定《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草案)》

10.31 制定《公司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10.32 制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责任政策(草案)》

10.33 制定《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

10.34 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10.35 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0.36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10.37 制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草案)》

10.38 制定《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政策(草案)》

10.39 制定《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制定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及相关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前述会议同意该制度修订,并同意将该项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第10.1至10.7项和第10.27项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第10.8至 10.24项、第10.28至10.34项以及第10.37至10.38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 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上述10.1至10.24项原有制度继续有效,上述 第10.1至10.24项制度生效后,原有制度同时自动失效。上述第10.25项经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上述第10.26项、第10.35项、第10.36项及第10.39 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上述议案第10.1至10.7项以及第10.25、10.27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联席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委任陈人群先生、杨瑞好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并委任黄 铭宏先生、陈人群先生担任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下的授权代表。前 述聘任和委任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会议同意公司聘任联席公司秘 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作出电子呈交系统 (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的 申请,批准、确认和追认并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 它相关文件,以及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 交系统的使用条款,批准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处理本次电子呈交系统登记申 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批准陈人群先生作为第一授权人士、刘 芳女士作为第二授权人士,接收登陆密码以及处理后续相关登记事宜。

13、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评选和审议,董事会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安永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处理聘任安永香港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安永香港洽谈确定 服务费、服务范围等合作条件及聘用协议条款、签署聘用协议等。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聘请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会议同意 公司聘任安永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设立公司在香 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和公司秘书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并代表非香港公司处理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

15、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招股说明书 责任保险的议案》

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如有)责任保险(以 下简称“责任保险”);此外,结合境外上市股份的发行特点,并考虑到香港上市 的特殊风险状况,公司拟投保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被保障人员范围包括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经 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及 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 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鉴于全体委员作为被保险对象, 属于利益相关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委员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鉴于全体董事作为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 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6、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资本性支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性支出的 相关安排,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确定其资本性支出的具体用 途,具体执行各项资本性支出,审核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确定并执行其他与前 述资本性支出计划实施有关的具体事宜。

17、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安排,择期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并由董事会届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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