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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导读:博敏电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5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 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下:

1、公司于2024 年7 月1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具体内容如

“2024 年4 月27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 公司因金盐事件按追溯重述法对2020 年度至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 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子公司深圳博思敏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度部分业 务由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0、2021 及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增100.1 万元、112.0 万元和242.3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41%、0.46%和3.08%。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2.1.4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远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1 条等相关规定。 经讨论,决定对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远程予以口头警示。”

2、公司于2024 年12 月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 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徐缓、刘远程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博敏电子2022 年度对子公司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 天恒讯)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一是对2023 年个别新增重要客户销售收入及毛 利率预测依据不充分,预测期销售增长率、毛利率与相关指标近期历史变动趋势 存在差异,但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据,未恰当估计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二是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预测 期销售收入增长率等关键参数具体情况;三是商誉减值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近 年商誉原值较高,但公司未就商誉减值测试执行频率和情形作出明确规范,未合 理规定符合相关资产组所在行业和资产组本身业务实际的常见商誉减值迹象范 围和识别流程,未规定对拟利用的专家工作进行适当评价和复核的内控流程。上 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 号 ――资产管理》(财会〔2010〕11 号)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徐缓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远程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博敏电子、徐缓、刘远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6 年4 月1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 警示,警示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2 年5 月26 日公告与合肥经开区管委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拟 合作投建IC 封装载板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总额约60 亿元。2023 年1 月4 日公 司公告,投资标的确定为IGBT 陶瓷衬板及IC 封装载板产业基地项目,投资总 额为50 亿元。其中,陶瓷衬板项目计划2023 年3 月开工、2024 年二季度竣工

投产;IC 载板项目计划2024 年1 月开工建设,2025 年12 月竣工投产。2023 年 6 月30 日公司公告,上述对外投资新设的子公司合肥博睿智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半年报中披露进展。此后,在历年定期报告中, 公司均未披露具体进展,直至2026 年3 月18 日公告决定终止博敏陶瓷衬板及IC 封装载板产业基地项目,相关子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公 司重大投资项目达到原定投产节点时未发生实际投入,但公司未予披露,涉嫌重 大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等规 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丹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经讨论, 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丹予以口头警示。”

4、2026 年5 月1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 警示,警示内容如下:

“2026 年1 月2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称,预计2025 年扭亏,实现归母 净利润1500 万元至2200 万元。2025 年年报显示归母净利润为661.17 万元,与 预告数差异过大。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5.1.5 条等规定,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缓、财务总监刘远程、时任董秘李小伟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5.1.10 条等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徐 缓、财务总监刘远程、时任董秘李小伟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决定及交易所口头警示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 关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以及财务核算方面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推进整改并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持续完善内控、 规范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依规切实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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