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太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作。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1 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 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 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
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 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 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份 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 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 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时公告,并提 供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 件)、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 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五章工作保障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专职工作部门, 统筹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股东会及董事会组织、股权管理、内幕信息管
控等全部证券事务,配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 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 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一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十七条公司每年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定期评价,并依照《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中“绩效考核”及“薪酬的支付、追索”的规定进行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 严重的,公司应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026 年7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