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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导读:润都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002923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润都股份股票代码:002923信息披露义务人1:李希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一致行动人):陈新民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触及5%整数倍)

签署日期:2026年07月0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股份”、“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润都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释义 ......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 ...... 15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本报告书、报告书《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润都股份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陈新民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希

姓名

姓名李希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通讯方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一致行动人):陈新民

姓名陈新民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20******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为促进润都股份继续发展壮大,李希先生与陈新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2024年01月05日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有效期为2024年01月05日后的36个月,双方约定就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均保持一致,即目前双方仍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先生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系因自身资金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6年05月07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希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05月28日至2026年0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46,79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48,932股(占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97,865股(占总股本比例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希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38,930股,尚未全部完成上述减持计划。未来李希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09月20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先生和陈新民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928,2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0.00%,其中李希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0,062,2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88%,陈新民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0,865,9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12%。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先生于2025年10月09日至2026年07月0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6,736,910股,李希先生和陈新民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200,928,284股变更为184,191,374股,持股比例由60.00%降至55.00%。其中李希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3,325,3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88%,陈新民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0,865,9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

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希合计持有股份84,764,31225.31%83,325,38224.8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4,764,31225.31%83,325,38224.8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陈新民合计持有股份100,865,99230.12%100,865,99230.1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5,216,4987.53%25,216,4987.53%
有限售条件股份75,649,49422.59%75,649,49422.59%
合计185,630,30455.43%184,191,37455.00%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按照各股东的持股数量除以公司目前总股本334,893,286股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股东名称或姓名权益变动方式权益变动时间减持股数(股)权益下降比例(%)
李希集中竞价交易2026年07月01日638,9000.19
2026年07月02日681,7300.20

2026年07月03日

2026年07月03日118,3000.04
合计--1,438,9300.4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李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325,382股,其中已质押股份数量为81,295,025股,占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为97.5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4.27%;陈新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865,992股,因其现任公司董事长,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5%计75,649,494股为高管锁定股。除此之外,李希先生和陈新民先生所持股份无其他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新民先生已严格履行了此前所作出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新民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陈新民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时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陈新民先生除担任公司董事长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润都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外,还担任珠海市横琴碧海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新民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陈新民先生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即2026年01月06日至2026年07月0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希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时间减持数量(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2026年1月584,8000.1712.54-13.58
2026年2月1,965,4000.5913.80-16.05
2026年3月4,662,5001.3914.10-16.25
2026年4月2,064,6000.6214.06-17.66
2026年5月00-
2026年6月00-
2026年7月1,438,9300.4310.41-10.98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希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一致行动人):陈新民

2026年07月0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股票简称润都股份股票代码0029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希、陈新民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珠海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无□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85,630,304股持股比例55.43%(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合计数)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减少1,438,930股变动比例:减少0.43%变动后持股数量:184,191,374股变动后持股比例:55.00%(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合计数)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方式时间:2026年07月01日-2026年07月03日方式:李希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于2026年05月07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希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05月28日至2026年0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46,79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48,932股(占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97,865股(占总股本比例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希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38,930股,尚未全部完成上述减持计划。未来李希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此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希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一致行动人):陈新民

2026年07月06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