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城汽车: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3元/股。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予价 格为10.38元/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17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平台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 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5年10月28日-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 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 根据《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3元/股。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5元(含税)。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予以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 0-V=10,38-0,35=10,03]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38元/股调整为10.03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除息日。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所做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