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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告

导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发出后,公司于2026年7月6 日收到股东陈林清先生、楼肖斌先生关于提议增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 提案的函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后审议通过股东 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临时提案情况

1、陈林清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临时议案的函》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宁波先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提案人作为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合 法股东,具备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现结合公司经营治理实际情况, 特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将下述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一:《关于提名张哲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名吕睿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名王瑞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楼肖斌提交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书》主要内容

本人作为持有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发行股 份2.72%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向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如下:

提案事项:选举尹好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不应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司董 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1.4条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2.1.6 条第四款规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 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明,提 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关于陈林清的临时提案:拟提名的董事人选未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 网验证报告、未提供会计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会计学教授),拟提名的独立 董事人选作为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黄埔)研究院执行院长,按照《中共 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拟在经济实体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拟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未提供高校同意其校外兼职的书面证明文件。公司董事会 无法向股东会提供能够使股东就该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关于楼肖斌的临时提案:拟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未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等文件以证明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拟提名的独 立董事人选提供的《独立董事履职表》未填写完整,遗漏重要必填信息;拟提名 的独立董事人选未提供其法律副教授、法律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拟提名的独立 董事人选提供的身份证、教育证书等材料未有本人签名确认,系提名股东签署。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无法利用现有材料对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公司无法判断提名人选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也无法 向股东会提供能够使股东就该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董事会作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有义务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提案 人股东资格是否属实,相关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进行审查认定,并有权根据认定结果依法决定 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核查相关文件后通知陈林清、楼肖斌对上述缺失内容进行 补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人员尚未就上述缺失内容进行补充。因此,该提 案不符合《规范运作》第2.1.6条第4款关于提案具体内容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意见

浙江无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董事会决议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2号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股东发出的《临时提案函》及相关材料;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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